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8日電)花蓮近期有民眾通報犬隻因山豬吊陷阱而受傷,縣府呼籲尊重動物生命,查證屬實依法裁罰,若致動物死亡、肢體殘缺等,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
日前有縣議員接獲民眾陳情指出,秀林鄉水源村附近,從今年1月起,已經有將近10起的山豬吊陷阱傷狗事件,有的尋聲救回,成了跛腳犬,有的是隔了許多天後才發現,但狗已成殘肢無法復原,且在現場撿拾到山豬吊。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長周黃得榮說明,針對近期相關通報案件,除依法沒入獸鋏、山豬吊等物品予以銷毀外,也由各鄉鎮巿公所協助宣導,呼籲民眾勿違法使用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方法捕捉動物。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將於3月10日上午10時協同水源派出所於秀林鄉水源活動中心辦理動物保護宣導講習會,邀鄉親與會,更加瞭解動物保護相關規範。
周黃得榮指出,111年度依規定進行縣內五金行(獸鋏等)查核工作,共稽查25場次,皆無查獲有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情事。
周黃得榮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公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的套索陷阱捕捉動物。此外,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法(含山豬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若致動物死亡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併科200萬元罰金。
除了依法禁用獸鋏及山豬吊之外,周黃得榮也呼籲,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應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違者可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飼主務必善盡管理飼養責任,避免動物受到傷害,也得免受裁處。(編輯:陳仁華)11203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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