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31日電)北市府針對海砂屋設自治條例,規定5年內未申請重建,容積獎勵逐年遞減,議員認為條文恐讓所有權人不願參加重建,建議修正;北市建管處今天指出,若議會通過後將會評估。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包含議員提案修正「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說,此自治條例規定,海砂屋應在5年內申請重建,但規定一定期限,恐影響住戶重建意願。
她指出,北市府自治條例規定,海砂屋5年內申請改建完成,可獲30%容積獎勵及增加樓地板面積等優惠措施,但超過5年未申請,每年遞減5%,最低只能維持10%容積獎勵。
游淑慧表示,住戶會認為越接近自治條例限制時間,容積獎勵越來越少,原不願重建的海砂屋住戶,就更不願意接受重建,提案要求北市府取消原規定,並放寬限制時間。
列席會議的國民黨北市議員汪志冰說,假設刪除此自治條例內規定的時間限制,恐造成過去遵守規定的屋主不滿,後續會引發爭議。
北市府法務局表示,如已申請建造或重送的海砂屋,經修法通過後仍可適用,但興建完成的建案,就無法申請補助。建築管理工程處統計,北市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共251棟、5096戶。
北市議會法規會決議,要求建管處應先提供過去資料,如透過此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的住戶等數據,收到資料後,待下週續審。
建管處表示,針對海砂屋都有列管公告,並依建築法通知所有權人應在2年內停用,且若無正當理由而繼續使用,可罰所有權人新台幣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若議員提出有關海砂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經議會通過,將評估後續作法。(編輯:張銘坤)11205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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