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經營權轉移2前提 北市:確保用途及市民權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昱婷、黃麗芸台北12日電)台北大巨蛋預計7月取得使用執照,對於議員關心經營權轉移事宜,市府今天表示,一定會先確保大巨蛋用途符合當時興建目的,且不損害市民權益,否則就不會同意出售。

媒體報導,遠雄建設9日舉行股東會時,遠雄董事長趙文嘉被媒體問及大巨蛋是否考慮轉售,趙文嘉回應:「選項都是開放的」。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今天在市政總質詢時詢問,坊間多年來都有遠雄將出售大巨蛋股權的說法,遠雄是否有向市府表達過意願。

台北市長蔣萬安答詢表示,據他的了解,遠雄沒有這樣的意願,也沒有表達過這樣的想法。

游淑慧指出,市府一直積極協助台北大巨蛋在7月拿到使照的目標,但遠雄面對股東與記者都表達對於出售持開放態度,市府是否有開始研究此議題並進行沙盤推演。

體育局長王泓翔回應,市府會根據與遠雄的契約來協商,堅持並確保市府及市民的權益。

游淑慧追問,契約第3條第4項第2款第10點記載,「在許可年限內,乙方不得就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轉讓、分割、設定質權或其他任何方式之處分,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那麼市府會不會同意遠雄出售大巨蛋經營權、在什麼情況下會同意。

王泓翔先說,「我們會很嚴肅地來看待這個問題」,遭游淑慧批評實問虛答後表示,一定要確保大巨蛋未來用途跟經營方向是符合當時興建的目的,並基於市民最大權益去把關。

游淑慧再問,所以市府是否有可能同意遠雄出售大巨蛋經營權,只要認為買家比遠雄更好。

蔣萬安強調,決定權在市府手上,而市府一定是站在市民的角度,只要有絲毫傷害或影響市民權益的可能,就不會同意出售。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中規定,大巨蛋在取得使照前,遠雄持有的股份不得低於50%,取得使照後未有此限。(編輯:方沛清)11206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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