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魯鋼駿新竹縣30日電)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姜政焜因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涉及詐欺取財,一審遭判刑1年5月、二審改判刑1年,經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定讞。新竹縣政府表示,依法解職,不遞補。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姜政焜以其公司名義申設的2個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給綽號「阿偉」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將款項領出交予「阿偉」指定的「陳先生」。
判決表示,姜政焜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審判有期徒刑1年5月,二審改判1年;姜政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法官認為,三審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但二審已詳述其憑以認定的證據及理由,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的違背法令情形,駁回上訴定讞。
新竹縣政府民政處今天表示,日前已發函新豐鄉民代表會,宣告依法解除姜政焜鄉民代表一職,此案屬單純個人解除職權,沒有遞補問題,也不會補選。
對此,姜政焜發布聲明稿指出,會發生刑事詐騙一案,他是因過於相信朋友而發生不該犯的錯誤,他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償還金額,「我有錯、但我也是受害者」;對於遭解職,他需面對並承擔。
姜政焜表示,他很自責、心痛,希望民眾引以為戒,勿將存摺、印章或提款卡隨意交給他人,即使好朋友也一樣,因為詐騙集團無孔不入。(編輯:戴光育)11206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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