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蔡孟妤屏東縣5日電)因應時代變遷及保障養殖漁民權益,屏東縣政府今天宣布,縣內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以減少養殖戶期滿換證申請奔波,同時減少經費支出。
屏東縣為全台養殖漁業重鎮之一,依縣府農業處數據,養殖魚塭面積達4824公頃,年產量約8萬1647公噸,年產值約新台幣120億元。
農業處今天表示,屏東養殖以石斑、午仔魚、泰國蝦、甲魚、觀賞魚等魚種為養殖大宗;又有鹽埔、塭豐、下埔頭、番仔崙、東海、北勢寮及大庄等7處養殖漁業生產區,面積計1736公頃,以及塭豐及北勢寮2處海水供水站。
農業處官員說,有鑑養殖漁業設置成本較高、養殖魚塭不易變動、養殖漁民也會持續養殖事業等特性,且「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自民國91年發布施行至今,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均未曾修正過。
因應時代變遷及保障養殖漁民權益,縣府與各縣市銜接,將屏東縣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原本5年延長至10年,以服務漁民免於每5年就要奔波換證,除減少支出,也避免影響受政府紓困、災害救助、保險等自身權益。
農業處今天新聞稿表示,屏東縣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無需特別提出申請換證,只要在舊登記證到期前後3個月內,攜帶該登記證及相關資料向魚塭所在公所提出申請,經縣府派員會勘,確認魚塭無變更且持續有養殖,就會核發10年有效期限養殖漁業登記證,以更加便民作為服務漁民朋友。(編輯:孫承武)11207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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