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改善限時機車格被占用 延長可停40分鐘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怡璇台北6日電)台北市停管處今天表示,提供外送機車或短暫洽公等需求的限停15分鐘機車格常被占用、不易利用,20日起,北市233處格位將延長至可停40分鐘,但不適用優惠且停超過時間會被罰。

北市交通局召開記者會,停車管理工程處宣布,為提供外送機車及民眾洽公等短暫停放需求,民國108年起設置限停15分鐘機車格;經觀察與蒐集民意,因民眾實際停放時間較長、不易利用,20日起,全市30處233格「限停15分鐘機車格」將調整為「機車限時停車位」,最長可停放40分鐘。

停管處說明,機車限時停車位提供機車每次停放20分鐘,可延長1次。首次停車、也就是0至20分鐘內免費,從第20分鐘起到40分鐘則收費新台幣20元。若停超過時間,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停管處另提醒民眾,限時停車格不適用「全市每日一張單」「機車月票」及「電動機車停車免費」等優惠措施。

停管處說,機車限時停車位標誌牌面將採圖例式標誌牌,牌面上方為圖例與管制說明、下方則為管制時間表,格位也會加繪標字,停放範圍一目瞭然。

另外,停管處表示,10日起開放掛牌微型電動二輪車停路邊機車收費格位。營運科長羅至浩說,微型電動二輪車自去年11月30日起納管,須領用牌照才能上路。北市為鼓勵在這之前就買車但未掛牌的車主去掛牌,開放已掛牌的微電車可停路邊機車格。

羅至浩表示,收費方式比照電動機車、免收停車費,不過未懸掛牌照的微電車、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仍禁止停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含機車彎、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及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違者依「台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置保管。(編輯:方沛清)11207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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