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7日電)副總統賴清德在新北市萬里區的老家被指違建,市府今晚表示,經現勘確認為違建的說明未曾改變;案家可依合法房屋證明要點,檢具3大要件向工務局申請會勘,以認定房屋合法性。
副總統賴清德今天親上火線表示,萬里老家在民國60年左右就拿到門牌號碼,北部區域計畫施行對建築管制日期是民國70年2月,換句話說,房子未違反區域計畫管制要求,也沒有違不違建的問題,「門牌號碼就是一個證明」。
市府今晚發布新聞表示,對所有違建房屋的認定標準一致;市府一切依法行政,秉公辦理。對於媒體關注的萬里某建物也一視同仁,經現勘確認為違建的說明未曾改變過。
市府6日發布的新聞表示,經查該門牌建物無使用執照、建物登記及稅籍證明等合法證明資料;經工務局現場勘查並比對空照圖,應屬民國98年6月25日前之違建。
市府6日指出,由於該地區從70年2月15日發布實施北部區域計畫後,才開始實施建築管理,如果建物所有人能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該建物在70年2月15日前已經存在的事實,就可依「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提出申請,認定為合法房屋。
市府今晚的新聞稿表示,依據上述要點,擬提出申請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大要件:
(一)、申請書。(二)、土地所有權相關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三)、內政部規定8種證明文件之一。
其中,內政部規定的8種證明文件為:1.建築執照。2.建物登記證明。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5.完納稅捐證明。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7.戶口遷入證明。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市府說,合法房屋認定同時必須具備很多要件,不是只有門牌一項;須檢具上述3大要件後,可向主管機關工務局提出申請,工務局相關單位接獲申請後,將前往現場會勘後,才能認定房屋的合法性。
市府說,行政機關接獲符合要點的申請案,無論對象是誰,一切依法行政。呼籲案家依台北縣(新北市升格前)時期,前縣長蘇貞昌就已訂定的規定申請,為社會做出良好示範。
至於土地使用部分,市府說,經查建物的土地確實屬於礦業用地,依礦業用地的規定,就是不能做住家使用;新北市府地政局後續將請經濟部礦務局共同前往會勘,也籲請礦務局儘速釐清,早日向社會大眾釋疑。(編輯:張銘坤)11209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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