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貓狗30天內可退養遭指太寬鬆 北市府研議檢討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2日電)台北市府領養貓狗申請書中明訂有30天「鑑賞期」,若飼主無法繼續飼養可轉讓或歸還,議員認為相關規定太寬鬆導致退養率高。北市動保處今天表示,會找專家動保團體研議檢討。

台北市議會下午召開財政建設部門大會質詢,國民黨議員柳采葳質詢,北市動物之家提供民眾認養貓狗,但訂定申請書規定認養1個月內,若無法續養能把寵物送回動物之家。

她說,因北市動保處訂定認養標準低,加上設置所謂1個月鑑賞期,導致動物退養率高,且1個月時間竟比民眾買衣物鑑賞期還長,調資料發現,民眾退養原因包含狗力氣大導致無法牽動、不會叫等怪理由。

她表示,動保處訂定認養動物申請書規定太簡單寬鬆,如只要提供合適食物、飲水及空間、不任意棄養認領動物等就能領養,許多民眾就會先領養貓狗,等後續自認為不合適再退養。

柳采葳說,相關研究顯示寵物曾被遺棄或拋棄,會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被多次退養會造成毛孩心理焦慮感,最後不願親近人等問題,要求針對無故退養民眾應加強註記,必要時安排家訪。

動保處長陳英豪答詢,領養動物後棄養,可依動保法規定不能再讓民眾領養,加上領養動物可能會有老病殘等狀況,所以希望民眾認養前要想清楚,現行規定30天內可退養是運作多年狀況,會評估議員意見。

陳英豪會後接受聯訪說,動物之家針對認養動物有設置規定,30天應視為民眾猶豫期,經統計,民眾領養後約7到14天會發現因無法與貓狗相處就會退養,目前動物之家動物有9成都是老弱殘。

他說,若要註記退養民眾身分,會導致未來都無法領養動物之家內的貓狗,議員的建議會再評估,後續將找動保團體及專家和志工共同研議,評估檢討相關規定。(編輯:龍柏安)11210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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