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0日電)金管會擬修法將13家期貨商申報年報期限縮短為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自明年申報今年年報起適用;同時放寬期貨商特別盈餘公積累積若達實收資本額25%,超過部分可全數撥充資本,有5家期貨商受惠。
為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即時性並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等,金管會今天公布「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30天,此次修正有5大重點。
第一,比照對資本額逾百億上市櫃公司及其餘金融業規範,金管會明定公開發行股票期貨商及金控下期貨子公司公告申報年度財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自2022會計年度起施行。
目前共15家期貨商,有13家為公開發行股票期貨商或金控下期貨子公司,明年起申報今年年報將適用新規範。
第二,金管會明定可在一定情形下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例如期貨商近3個月曾受金管會警告、近半年曾受金管會命令解除或撤換董監事或經理人職務、近1年曾受金管會處以停業處分等。
第三,過往規定,期貨商特別盈餘公積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的50%,超過部分的1/2才能撥充資本,此次金管會參考對券商規範,明定期貨商特別盈餘公積累積達實收資本額的25%,即可將超過部分全部撥充資本。
金管會統計,有5家期貨商因特別盈餘公積提撥比率高於25%,可望因此受惠,業者可將超過部分轉作股本,發放股票股利將更有彈性。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指出,預計可受惠的5家期貨商,有4家是金控下子公司、1家非金控體系;5家業者特別盈餘公積提撥比率為25%至49%不等。
第四,金管會明定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辦理。
第五,金管會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的「即時申報」定義,為知悉或事實發生日起3個營業日內必須申報,並增訂期貨商可在一定情境下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投資,比如一段時間內沒有受過處分等。(編輯:張均懋)11110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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