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息分期繳稅以綜所稅大宗 3件鉅額補稅近2千萬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1日電)財政部公布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自1月初實施至10月中成效,綜合所得稅方面,核定數逾200件,其中有3件屬於鉅額補稅案件,3件金額合計近新台幣2000萬元。

財政部修正稅捐稽徵法,放寬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鉅額補稅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捐。

所謂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4種情況可申請個人綜所稅分期繳納應繳稅額,包括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達2個月,以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等。

至於遭補徵課鉅額稅款,指的是個人補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企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的情形,各稅目補稅案件均可適用;申請分期繳稅最長可分36個月,須在「納稅期間」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截至今年10月15日止,各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共321件、金額約新台幣1.57億元。

賦稅署官員指出,上述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按稅目別統計,以綜合所得稅218件、金額約1.05億元為最大宗。

若再細分4種申請情況,以「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占211件最多、金額達8504萬元;另有4件、金額約61萬元,申請依據是「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至於另3宗鉅額補稅案件,金額合計近2000萬元,賦稅署官員表示,不便透露個案情形,但如果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核課期間可達7年,因此補稅個案金額達百萬、千萬確實有可能發生。(編輯:潘羿菁)11110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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