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電子簽章帶動數位經濟 盼產業應用更廣泛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8日電)數位部函釋電子簽章技術,說明符合相關演算法與國際技術標準等,加上當事人同意使用,就具備電子簽章效力;希望「網路取代馬路」,民眾不用跑一趟,線上就能簽文件與契約,帶動數位經濟發展。

台灣2001年公布施行電子簽章法,其中電子簽章定義為「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電子簽章讓企業與個人可以在線上簽署文件或契約,不用實體紙筆簽名,仍具備法律效力。

近年因為疫情影響,電子簽章應用更為廣泛,部分業者對於國際上常用的Adobe Sign及Docusign等電子簽章平台,是否符合台灣電子簽章法上電子簽章定義存有疑義。

數位部今天發布新聞稿,11月29日召集相關公協會及業界討論,包括歐洲商會、美國商會、銀行公會、台北市電腦公會等,12月2日發布「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函釋(產經字第1114000229號)。

數位部產業署官員向中央社記者解釋,電子簽章概念上就是希望「網路取代馬路」,不用紙筆簽文件,但是必須符合雙方合意,同時符合加密技術、具備不可篡改特性等條件。因此,民眾平常用手機、平板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拍下簽名傳送照片給對方、電子文件後面附上簽名檔等,事實上並不算是具備效力的電子簽章。

官員說明,函釋主要有兩方面影響,第一,讓產業界清楚,國際上常用的Adobe Sign及Docusign等電子簽章平台等,符合台灣電子簽章法上電子簽章的定義。

第二,經過技術專家討論,函釋也說明國際上常見的演算法與資通安全技術標準,像是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所制定的簽章格式及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或ISO所制定或核可的簽章演算法,都符合相關資安技術。新創如果在做電子簽章服務,也應自主證明符合這些技術,爭取市場認同。

數位部表示,電子簽章的應用,不應該因為電子形式而讓效力打折扣,希望透過函釋,增加實務上電子簽章的應用,讓個人或企業在簽署文件或契約時,可以不用大老遠跑一趟簽名。(編輯:張良知)11112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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