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水戶耗水費 2月1日起開徵每度3元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鄭鴻達台北6日電)經濟今天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自2月1日起對枯水期單月用水量逾9000度的大用水戶開徵耗水費,每度徵收新台幣3元,若回收率達公告標準,費率可優惠調降至2元或1元,且在114年6月30日前減半收取,給予緩衝期以投資節水設備。

此外,經濟部此次也公告耗水費減徵及抵減項目認定作業要點、用水回收率行業基準區間2項開徵所需行政規則。

經濟部發布新聞稿指出,2月1日起開徵耗水費對象,為單月用水量超過9000噸(度)的大用水戶,每度徵收3元耗水費,為鼓勵大用水戶落實節水措施,只要回收率達到公告標準,費率可優惠調降至2元或1元。

不過,經濟部指出,地下水全數用水量均納入徵收,並以3元費率計徵,無優惠費率。此外,使用再生水、海淡水、開發水資源或投資節水設備者,也享有最高60%的耗水費減徵優惠。

經濟部表示,為使大用水戶有緩衝期進行節水設備投資,114年6月30日前,大用水戶耗水費減半收取。

水利署說明,105年5月25日總統公布增訂「水利法」第84條之1,賦予開徵耗水費法源,6年多來經濟部水利署積極與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各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等積極溝通。

面對氣候變遷,水利署表示,穩定供水將是台灣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課題,而近年的百年大旱更凸顯各界努力節水時,大用水戶更應負起節約用水的企業社會責任,因此經濟部充分評估水情、經濟衝擊等因素,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以促進產業節水並落實用水正義。

另外,水利署強調,耗水費開徵預期促進產業節水,鼓勵大用水戶投資節水設備,強化產業用水管理,有助於企業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轉型,並將帶動台灣水產業的發展,是一項多贏的政策。(編輯:楊凱翔)11201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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