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17日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用電大戶設置儲能設備等義務,目前申報量已達41.6MW;經濟部表示,為避免相關儲能設備閒置,將透過電費扣減誘因,推動儲能設備參與台電系統調度,台電將先行試行,預計113年正式實施。
經濟部能源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用電大戶需擔負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等義務,目前申報裝置儲能設備的總量已達41.6MW,今年底開始會陸續安裝完成。
能源局表示,用電大戶依照法定義務要求,完成儲能設備安裝後,原本是由用電大戶自行運用,而在台電公司新訂「義務儲能設備參與需量反應措施」方案下,用戶可選擇參與台電調度,在夜尖峰時段放電,如此一來,用戶可獲得電價優惠的誘因,系統調度調節也可增加助力。
能源局指出,依照申報目標41.6MW估算,總儲電量可達約8.32萬度,相當可供16萬個家庭用電1小時,同時兼具抑低夜尖峰負載的效益。
能源局說明,用電大戶所設置的儲能設備,只要能在全年週一至週五(離峰日除外),每日於下午6時至8時間連續放電2小時,就可選擇電費抵減方式;目前規劃2個方案讓用電大戶「自願選擇」參與、擇一方案適用。
方案一是採用義務時數(400小時)制度,超過400度後,可提供每度10元的電費扣減;方案二則不設定義務時數,採時數累進給予差別電費扣減,150小時以內每度扣減1元、151至400小時每度扣減2元、401小時以上每度扣減5元。
能源局補充,義務儲能設備參與需量反應措施規劃方案,台電公司將先行試行,有意參與先行試行的用電大戶可洽台電公司(02-23666713);後續預計於113年正式施行,兼具備儲能設備資源充分運用、可操作性,同時調節電力系統等多重效益。(編輯:張均懋)11201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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