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擬動老本用公積配息 金管會研議比照銀行訂標準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6日電)去年股債市況不佳,金控帳上出現大量未實現損失,影響金控今年配息能力,有金控因此爭取以資本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配息。金管會正研議比照銀行,明確訂出金控用公積配息要符合的相關財務條件。

2022年美國暴風式升息,股債雙殺,讓大半金控帳上出現大量未實現損失,牽動今年配息能力,讓部分金控爭取以資本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據了解,金管會認為,金控若動用資本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配息,形同「動老本」,將影響資本適足性,因此針對金控發放現金股利來源,金管會認為最好不要動用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

考量現行法規僅針對銀行業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配息訂定相關財務條件限制,對金控並無規範,金管會正研議比照銀行,明確訂定金控若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配息,必須符合的相關財務條件,即明訂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才會放行,若確定修法,還須蒐集外界意見並進行法規預告。

據了解,金管會研議訂定的規範,僅針對金控要用公積發放「現金股利(配息)」設下相關財務條件,並不及於用公積發放「股票股利(配股)」。至於在修法前,是否會針對金控擬動用公積配息進行個案審酌,金管會也還在研議中。

金管會2012年已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本國銀行,現金股利發放基礎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原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提列目的主要是運用於風險承擔,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可能影響風險承擔能力,並不利健全經營。

金管會並要求銀行,若擬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應先函報金管會,且銀行財業務健全標準應符合「銀行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2點條件。

今天有媒體報導,金管會將公開宣示金融業股利發放3原則,一是金融業今年發放的股利得減除2022年因股債投資評價減損所導致的淨值虧損,剩餘部分才能發放股利;二是不只現金股利,即使以股票股利形式發放同樣受限;三是金融業今年發放的股利水準必須以2022年獲利為限,不能用資本公積加碼。

金管會官員對此澄清,金控帳上股債評價減損,會反映在其他權益項目,若有負數,本來就須先從當期獲利提列同等數額特別盈餘公積並不得分派;至於金管會正研議訂定的金控發放股利相關規範,僅針對發放現金股利,不及於發放股票股利。(編輯:潘羿菁)1120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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