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7日電)國科會去年底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等草案條文,工總今天召開草案研商會議,聯發科、台積電、鴻海等國內廠商法務長及學者專家智庫參與討論,並提出5點建言。
總統去年6月8日公布修正「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授權國科會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子法,國科會遂於12月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條文。
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苗豐強今天上午針對前述草案召開研商會議,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其中,包括聯發科、台積電、日月光、友達、原相科技、鴻海等51名國內廠商法務長及學者專家智庫參與討論。
工總透過新聞稿表示,會中業者及專家關切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委員的產業代表性是否足夠,以及如何遴選,業界與利害關係人是否能夠充分參與;並建議釐清條文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屬性與「補助、委託、出資…政府機關(構)」、「技術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等。
另外,受政府補助超過50%的計畫主持人以及從事該計畫知悉關鍵技術人員管制,範圍包含已終止的計畫回溯期長達3年,業界也關注相關救濟程序為何。
針對子法草案的隱憂,工總提出5點建言。第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中,產業專家應有最低名額規定,確保業者參與;審議會在審議核心關鍵技術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代表及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提報審議會認定關鍵技術項目時,應同時檢具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二,關鍵技術辦公室職司重責,其研析建議對產業影響至鉅,因此,關鍵技術辦公室的組織設計與決策機制,有必要做具體規定;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的作業細則,也宜有明文規範;外聘諮詢委員,其遴選資格、利衝規範、獨立性規範、作業要求,同樣需要完整規定。
第三,為確保關鍵技術項目的國安審查目的,應在辦法中明訂審查要點,確保審查透明性,並在提報認定過程中確保所檢具的各項資料,不涉及廠商的營業秘密。項目公告後,應通知該項目持有人以強化保密措施,避免影響該產業未來發展。
第四,對於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的盤點及認定,其中包括已終止的計畫,為免因本草案的回溯施行,讓國內優秀人才因受高度管制,難以繼續發揮原有效益並承擔不確定風險,因此工總建議,針對已終止或執行中計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
另,針對補助計畫因事後機關進行經費變更者,亦應比照適用。
第五,對於被列冊人員收受通知後可否申覆並應如何處理,以及解除列管的資格與條件等,建議宜有明確規定。(編輯:楊蘭軒)11202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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