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新修正商品標示法完成公告 5/18施行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8日電)商品標示法去年5月18日由總統公告修正,經濟部今天宣布,完成公告修正依商品標示法授權訂定的各項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將於今年5月18日開始適用;新法生效前已流通市場商品,無須依新法重新標示。

商業司透過新聞稿說明,在新法施行後,新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應依據新法進行標示;至於新法生效前已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則可不用依新法重新標示,但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時,業者應提出相關文件說明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的時點。

針對業者關切新法新增進口商品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的規定,經濟部說明,如果商品是由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再進口,其委製商為國內業者,這種情況可以標示國內委製商的中文名稱,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

新標示規定生效在即,經濟部提醒業者,一般商品應依規定進行標示才可於國內流通販賣;也提醒消費者須選購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以保障自身權益。

為利業界了解新規,經濟部商業司於Youtube頻道「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放置「新修正商品標示法說明(影音教材)」,並製作「新修正商品標示法QA」、「商品標示範例」及「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自主檢核表」等相關資料,放置在網站資料下載項下的「商品標示行政書表&參考資料」。(編輯:趙蔚蘭)112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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