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3日電)為協助保險業2026年順利接軌ICS(保險資本標準)新制,金管會今天宣布,放寬保險業可發行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籌資,不僅可計入自有資本計算RBC,也可比照保險業以其他形式持有的自有資本進行投資管理運用。
為厚實保險業資本結構並提升籌資彈性,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第2點修正內容,放寬保險業可發行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提前贖回權則維持現行規範。
同時,依ICS對於Tier 2(第二類資本)相關條件規範,金管會針對保險業發行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增訂6大限制,第一,債息支付不得設定隨保險公司信用狀況及財務情形而變動;第二,不得為自身或關係人持有。
第三,不得為金融機構間相互持有,但若非以膨脹資本為目的,與其他金融相關事業透過協議或其他方式相互持有對方發行資本工具者,不在此限;第四,不受其他資本工具牽連,即求償順位不會因提供擔保或其他工具改變。
第五,除保險公司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的分配外,投資人不得要求保險公司提前償付未到期本息;第六,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
不僅如此,保險業發行10年期以上長期公司債,除了可計入自有資本總額計算RBC(資本適足率),也可比照公司以其他形式持有的自有資本進行資金管理運用。
另為強化保險業自有資本品質並協助國內保險業2026年穩健實施台版ICS,金管會今天同步公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自今年12月31日起,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的自有資本將實施分層制,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Tier 1 Unlimited,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ier 1 Limited,T1L)及第二類資本(Tier 2,T2)。
T1U為品質最優良的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T1L主要為損失吸收能力較好的次順位債或特別股,T2主要為除了T1L以外仍有損失吸收能力的次順位債或特別股,以及損失吸收能力未能完全確定的未實現利益,包括不動產增值利益在內。
金管會說明,此次修正內容將不動產增值利益列入T2,限額由現行併計部分次順位債不得超過自有資本的50%,修正為併計其他T2資本不得超過風險資本的100%,並給予業者階段性調整期。
另金管會明定,自2024年1月1日起,保險業發行的資本工具應適用資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規定。(編輯:楊蘭軒)11204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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