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源頭阻詐 金管會列6大網路投資廣告禁止行為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3日電)網路投資詐騙猖獗,金管會依緊急事由提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今天經行政院會通過。金管會表示,將盡快送至立法院,希望可在本會期通過。

金管會於修正草案中明列6大網路投資廣告禁止行為,希望公私部門合力從源頭阻絕詐騙。金管會強調,提出修法並非要向網路平台業者課責,而是希望網路平台業者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強化廣告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

根據修正草案內容,若網路平台業者未落實把關以致出現網路投資詐騙廣告受害者,受害者求償時,網路平台業者將有連帶賠償責任。

為防堵層出不窮的網路投資詐騙,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今天下午在例行記者會說明,金管會在行政院指導下,提出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因具急迫性緊急事由,直接送行政院審查,不必先進行法規預告。

修正草案共有5大重點,第一,非屬合法業者不得從事特許業務廣告。此為金管會明確宣示,只要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僅合法業者可刊登廣告。

第二,金管會明列6項非屬合法業者的網路投資廣告禁止行為,供網路平台業者作為審核原則。

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同時,不得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不得為保證獲利之表示;不得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不得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不得有與前5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第三,金管會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在廣告上揭露刊登者或出資者資訊。

第四,加強網路平台業者對廣告的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第五,金管會明定網路平台業者將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晶萍指出,若網路平台業者並未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被政府單位通知要下架不實投資廣告卻沒有即時下架等,以致有民眾出現損失,網路平台業者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高晶萍解釋,金管會並非要向網路平台業者課責、也無意影響平台商業行為,但針對涉及有價證券投資及業務招攬廣告,希望網路平台業者可公私合力,根據6項網路投資廣告禁止行為進行把關。

她強調,金管會提出修法,並非以處罰網路平台業者為目的,而是希望網路平台業者不要上架不實投資詐騙廣告,就不會有民眾因此受害。

根據證期局統計,今年首季接獲民眾陳情金融投資詐騙案件數共131件,較去年同期181件已有下滑。(編輯:楊蘭軒)11204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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