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交保費 金管會提醒拿收據等3件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0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消費者買保險、交保費時,應向經手業務員索取收據,並最好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繳交保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提醒,消費者買保單、交保費時,應留意3件事,避免爭議。

第一,「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因此,消費者繳交保費後,若未拿到保險公司製發的收據,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第二,「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保代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費,同樣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並應負授權人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第三,消費者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保費時,應注意授權書上相關資料填寫正確性,授權人簽名處應由授權人親自簽名。另「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費,若有以非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或銀行帳戶扣繳保費者,應先向保險公司瞭解應提供的關係證明文件,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蔡火炎進一步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朋好友購買保險,消費者繳交保費時仍應要求業務員同時交付收據,並核對收據金額及相關資訊正確性,若有異常,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編輯:楊蘭軒)11204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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