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將審查「投信投顧法增訂第70條之1條文草案」,督促網路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若網路平台業者,包括網路媒體在內,若刊播非法投資詐騙廣告導致民眾受害,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院財委會3日將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等20人、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16人、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18人擬具的修法版本。
金管會書面報告指出,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數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為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因此擬具投信投顧法增訂第70條之1條文草案。
行政院修法版本有2大重點,第一,明文規範非屬特許事業者,不得從事特許業務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且不得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的禁止行為。
第二,明文規範刊播網路投資廣告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播特許事業廣告、非屬特許事業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應採實名制。
同時,不得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刊播後才發現有前述非法行為應立即下架,若刊播非法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可促使網路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職責,並藉揭露網路廣告刊播者、出資者資訊,減少匿名廣告出現,期望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針對各黨團及立委所提修法版本,金管會均表示建議支持行政院提案條文。(編輯:潘羿菁)11205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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