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金控大股東如防賊?專家:美星港均有類似法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8日電)金管會修法針對不當干預經營的金控大股東建立課責規範,遭外界批「監管如防賊」,不過專家指出,放眼國際,如美國及香港、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對於大股東建立課責規範均已行之有年。

近年陸續有金控大股東干政,因先前無法源可對大股東課責,金管會僅能對金控或金控高階經理人祭出重罰。金管會27日公布「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可對不當干預金控及銀行經營的大股東課責,最重可限期處分持股,挨批「監管如防賊」。

觀察國際現有規範,新加坡在各金融業法均有訂定主要股東或具控制力股東的適格性標準,香港則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定義控制人與大股東標準,且新加坡及香港均有規定,當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大股東身分不適格,主管機關得反對並限期要求改善。

至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則有主要股東與控制股東的相關定義,若有違反應負義務,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處置。觀察金管會公布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參考美國與新加坡的立法經驗。

台灣金融研訓院助理研究員賴建宇表示,香港、新加坡及美國等地對大股東均有建立規範,且並非近幾年新訂,有些國家也並非僅限管制銀行、保險或證券業,而是規範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大股東。

賴建宇認為,若此次順利通過修法,將有3大效益,第一是可望讓金管會推動的公司治理更深入金融機構經營階層,讓公司治理深化為金融機構DNA;第二是可讓台灣法規更貼近先進國家法令政策;第三是在深化公司治理後,有望更吸引外資肯定。(編輯:楊凱翔)11204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