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友案會計師被求償25億 公會:恐成企業舞弊代罪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8日電)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康友-KY民事求償案,一審判勤業眾信及2名會計師應負部分賠償責任,合計逾新台幣25億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今天表示,現行法院決定公司內部人及會計師的責任比例,無明確判斷原則、一致性,恐使會計師成為公司舞弊的代罪羊。

近期康友-KY民事求償案,經台北地方法院民事一審判決,其中,負責財務報表簽證的2名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應連帶負擔的賠償責任高達50%,應負賠償金額逾25億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今天舉辦「會計師財務簽證責任座談會」,針對會計師財務簽證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過失責任比例,進行對談。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傅文芳說,公會將持續關注此議題,並與產官學界溝通,期望能創造更健全的會計師產業環境,對證券市場發展帶入正面影響力。

對於康友-KY民事求償案一審判決結果,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在新聞稿中表示,恐對會計師業的發展方向、人才招募、大學會計系招生,甚至整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帶來負面衝擊。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指出,會計師在台灣證券市場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獨立第3方角色,依據審計準則所制定的原則,透過各種查核證據的蒐集,對受查者公司管理階層編製的財務報表,表示查核意見,以增加社會大眾對公司財報的信賴。

針對責任歸屬,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表示,會計師固然在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上提供合理確信,但財務報表編製屬公司負責人及管理階層的責任,公司董事會應負擔監督責,並通過財務報表後,再由會計師依據查核結果出具查核報告。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認為,公司管理階層的責任,為依據財務報表相關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的財務報表,且應維持有關的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的重大不實表達,由此可知,公司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應負最主要的責任。

同時,依審計準則240號第5條敘明,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指出,查核人員責任是依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對財務報表整體表達是否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的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表示,由於查核的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測出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若一昧加重會計師在財務簽證工作上的法律責任,恐加劇會計師業人才荒及會計相關科系的招生困難,也將不利台灣資本市場發展。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指出,證券交易法已要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形成過程的參與者及會計師,應各負其責;實務上,法院審理時,應依個案考量可歸責於原告損失的每一負過失責任人員行為特性決定。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認為,然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失效、監理失敗或外部查核疏失,導致財務報表存有不實表達的過失行為,通常與投資人的損害發生並無明顯具體因果關係,現行實務法院在決定公司內部人及會計師的責任比例時,具高度主觀,無明確的判斷原則及一致性,有可能造成會計師成為公司舞弊的代罪羔羊。(編輯:楊蘭軒)11205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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