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3日電)立委提案修正央行法,盼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央行今天重申4點聲明,指出資金來源應由政府統籌規劃,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且應由政府制定專法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以免影響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民眾黨立委吳欣盈等64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內容主要是為避免龐大外匯存底無效率使用,要求央行應提撥外匯存底總額的一定比例(10%),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做為台灣的主權財富基金,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並累積國家財富,另指定央行為主管機關,因此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條文。
中央銀行書面報告再度說明4論點。第一,草案擬累積國家財富的目的,投資策略性、關鍵技術產業,及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公司等事項,都非央行法定經營目標,無法由央行設立此基金,也無法由央行主管此公司。
第二,草案擬設立的外匯投資基金公司,既是由政府獨資,就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所定的國營事業,相關人事、財務(預決算)、業務等都有規範,無法依草案的授權排除相關規定,因此也無法達成草案的目的。
第三,長期以來,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但強調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如果政府經過審慎衡酌決定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建議應由政府制定專法並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
第四,立法院在5月10日召開的「中央銀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中,多數專家學者、相關政府部會代表及近期輿論,多支持由政府制定專法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以免影響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央行指出,綜合近期輿論及媒體論點,台灣若要成立主權財富基金,應先思考定位、須參考何種模式,以及能否達成預定目的。只修正中央銀行法並不適合,而是應該循序漸進,另外由政府制定專法,逐步建立主權財富基金,才是負責任的做法。(編輯:翟思嘉)11205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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