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新聞議價報告出爐 立法須建立社會產業共識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9日電)數位部近期提交新聞媒體議價研析專題報告指出,目前國際立法採取議價協商與著作鄰接權2大方向,立法目的不同涉及主管機關也不同,不過觀察加拿大制定相關政策後,Google與Meta暫停提供新聞服務,建議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須建立社會與產業共識。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5月下旬決議,數位部須提交「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國際政策模式暨台灣立法方向與架構研析專題報告,日前數位部報告已送交立法院。

根據數位部報告指出,目前有立委提出4個草案版本,大致參考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作為立法體例與架構,並採取多階段的協商程序的立法設計。

數位部蒐集國際間針對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主要分成議價協商模式及著作鄰接權模式,議價協商模式現在僅有澳洲與加拿大完成立法。

至於著作鄰接權模式,主要以歐盟會員國為主,至今僅法國取得較大進展。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的修訂創設「線上使用新聞出版品之保護」權利。

數位部分析議價協商跟著作鄰接權2模式差異,著作鄰接權模式是修正著作權法,透過賦予著作權人一項特殊財產權,使其可對數位平台主張權利。議價協商模式是訂定新法,制度上等同憑空創造一項特別的權利義務,因此有必要在法規明定權利義務雙方的資格。

數位部進一步說明,加拿大通過「線上新聞法」後,Google與Meta立即宣布將逐步終止在平台上提供加拿大新聞媒體內容或終止新聞服務;Google也暫時縮減在捷克提供的搜尋服務,以規避法律可能造成的法遵風險。

數位部提2大建議,第一、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推動立法的方式、時機、模式與可能產生的風險,有必要跟利害關係人溝通,以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

第二、立法架構與主管機關。以國際上議價協商機制來看,立法思維不同,也影響選定的執法機關。

以澳洲為例,是建立在大型數位平台跟新聞媒體議價能力不對等前提下,因此修訂競爭與消費者法,本質上屬於競爭法一環,由澳洲通訊及媒體管理局(ACMA)協助認定合格新聞媒體。

數位部表示,無論台灣由哪個機關擔任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共榮立法的主管機關,重要事項皆涉及跨部會權責,需各部會協力。數位部願就業務督導範圍主政,也就是針對立法涉及「大型數位平台指定事項」進行規範。

媒體議價立法目前共4名立委提版本,包含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人所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人所提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提出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編輯:潘羿菁)11208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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