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4日電)固體再生燃料(SRF)精髓在於轉廢為能,料源、製程與排放管理是關鍵。能源署表示,建置SRF專燒電廠除要通過中央許可,另需向地方環保局申請燃料使用等3種許可,燃燒排放也要符合空污法標準,違反可暫停電能躉購。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廢棄物」為再生能源類別之一,其中「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項目即包含近期引發熱議的固體再生燃料(SRF)。
能源署官員說明,一般廢棄物指的是都市廢棄物,例如家庭垃圾包含塑膠袋、廚餘等;事業廢棄物則像傢俱工廠木屑等,態樣多元。根據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需具備適燃性、不能再利用等要素,才能製成燃料。
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以SRF為大宗,僅很少數為氣態、液態燃料,後者多半是企業為了測試新技術而投入。
SRF品質關鍵在於料源,環境部已公告「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進行料源、製程等管理,且其燃燒後相關排放,亦須符合固定污染源電力設施空氣污然物排放標準及園區空污總量管制等規範。
能源署表示,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法令規範,SRF發電設備的料源須經過前處理,且發電效率達25%以上,才能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官員指出,早期焚化爐發電因發電效率未達25%,不適用躉購費率,躉購制度上路後,業者開始研究如何均值化處理料源,使其燃燒完全,提升發電效率,加上環境部指引雙管齊下,近年有越來越多業者投入SRF產業。但要適用躉購費率需為專燒發電,目前SRF案場大部分還在規劃階段,尚未有正式完工商轉案例。
此外,根據能源統計月報資料顯示,廢棄物發電裝置容量從民國92年的622MW,至今年10月為632MW,裝置容量並無明顯增長。
官員表示,要建置SRF電廠,在確定空間場址後,除要通過中央自用發電設備設置工作許可,還需向地方環保局申請設置許可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燃燒排放則需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標準,超出標準將開罰甚至廢止許可,暫停電能躉購。(編輯:林淑媛)11212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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