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9日電)有民眾在社群平台連署,要求廣告平台實名制,數位部今天表示,鑑於過去境外平台無法納管,已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納管一定規模以上網路廣告平台,並研擬廣告實名制相關規範,要求網路廣告平台履行防詐義務。
數位部透過新聞稿指出,納管主要包含4大重點。首先,全面驗證廣告主及出資者身分、訂定防詐計畫以及發布透明度報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分析網路廣告服務的詐欺風險,制定詐欺防制計畫及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
第二,廣告中揭露必要資訊,數位部表示,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的許可字號、標示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
第三,要求應指定台灣境內法律代表,協助域外業者落實法遵;數位部說明,為解決過去境外業者無法管理的問題,境外業者須書面指定台灣國民、法人或律師、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等事項。
第四,數位部表示,網路廣告平台需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涉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涉詐欺廣告。
數位部進一步指出,期待立法院朝野政黨儘速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建立法源要求網路廣告平台履行防詐義務。(編輯:黃國倫)11305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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