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6日電)財政部關務署今天提醒,出口貨物應依法正確標示產地,比如輸出貨品是在台灣產製,就要標示台灣製造(MIT)等。據統計,海關112年在邊境查獲產地標示不符合規定,標註「中國台灣」等情形的出口貨物,一共194件,均移請經濟部貿易署議處。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陳世鋒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提醒,出口貨物應依據經濟部主管法規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正確標示產地,若經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均會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議處,他呼籲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應確實依法正確標示產地,以免違規受罰。
陳世鋒進一步表示,依法規定,輸出貨品是在台灣產製者,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或以同義的外文標示,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導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可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陳世鋒指出,據統計,關務署112年查獲產地標示不符合規定,標註「中國台灣」或「中國台灣省」等情形的出口貨物,一共194件,均移請貿易署議處。
陳世鋒表示,廠商報運出口貨物未依法規定標示產地者,貿易署得依法予以警告、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陳世鋒提醒出口廠商,勿因一時不察,未正確標示出口貨物產地而誤觸法網,損及自身權益。(編輯:楊凱翔)11307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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