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面對財報不實刑責 公會籲勿羅織代罪羔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9日電)近期有會計師因「期後事項」遭論以刑事責任,會計師5公會今天發布聯合聲明指出,現行審計準則對會計師採取「適當行動」的義務成立時點並無明確規定,若要求會計師承擔刑事責任,不僅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可能妨礙會計審計專業發展,呼籲勿使無辜的專業人士成為代罪羔羊。

現行會計師面臨企業舞弊財報不實的責任,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若會計師對公司財報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台中市會計師公會今天發布聯合聲明表示,有會計師因期後事項遭論以刑事責任,引起社會各界議論,其中諸多誤解可能影響人民正確理解會計師的專業服務,不但對會計師業影響甚鉅,更可能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公會提出4點聲明,首先,現行審計準則已明確規定,會計師在財務報表發布後,並無執行任何查核程序的義務,也不可能僅根據未能有效驗證的傳聞訊息,貿然採取任何行動,否則會計師恐成為有心人士操縱證券市場的幫凶。

公會表示,其次,就審計準則規範的要件,所謂查核人員獲悉某「事實」,本質上具有「該事實具可驗證性」性質。會計師應僅對於已相當明確而足以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的事實,才能開始執行期後事項相關程序,而事實是否已臻明確,屬於會計師專業判斷空間,絕不可苛責會計師在資訊有限時所為的專業判斷,否則有損公允。

公會表示,第3,若依證券交易法強加會計師向投資大眾傳達正確訊息的責任,實屬誤解審計的本質。因為,審計意見僅為提升財務報表可信度,並非對報表內容保證全無虛偽或錯誤,若將「查核」無限擴大至「期後事項程序」,要求會計師對任何傳聞皆須揭露,勢必導致市場充斥未經查證的訊息,破壞公正信賴基礎,嚴重危及證券市場秩序。

公會指出,第4,若在義務內容不明情況下,要會計師承擔刑事責任,既不符比例原則,更妨礙會計審計專業的發展及對社會經濟的貢獻。呼籲各界應儘速訂定期後事項義務的判斷標準及配套方案,以維護會計師專業執業環境。

公會重申,財務報表舞弊而波及會計師的案件已造成會計師界惶惑不解,若不能儘速澄清辨明,其結果將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實非人民所樂見,若未能實現個案正義,將使無辜的專業人士成為代罪羔羊,增加證券市場動盪,損及投資人權益,背離民主社會及法治國家的正途。(編輯:林興盟)1141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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