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最高檢今天表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民眾茶水及餐飲是否構成賄選,以及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的單一宣傳物品是否涉犯刑責,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
最高檢表示,不管是文宣品、茶水、餐飲,都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的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綜合研判。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上週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表示,2001年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頒布所謂30元的查賄標準,但時空改變,是否提出蔡清祥條款;法務部長蔡清祥當場表示,會請最高檢在一週(內)提出。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過去「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所訂「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是20餘年前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
最高檢說,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的觀念,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支持,才是民主法治的正軌。
最高檢表示,候選人所送物品的價格,是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如自國外進口貨品是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台灣價格認定,容易產生爭議。
新聞稿指出,候選人的宣傳品雖為價值輕微的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
最高檢並指出,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品,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而候選人競選期間競爭激烈,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主觀上是為加深選民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的候選人,產生不公平、不利的因素。
最高檢表示,應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者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亦即日本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台灣選舉贈送禮品之舉,易生瓜田李下賄選之嫌,也應逐漸禁止。
新聞稿最後提到,廉能的政治環境,要有高水準的國民,任何人都無法置身事外,如候選人透過賄選不正方法當選,將嚴重影響政治秩序,也是貪污的開端,在此呼籲所有候選人應以公平、公正方式從事競選活動,共同營造乾淨選舉風氣,提昇民主政治。(編輯:張銘坤)11110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