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8日電)縣市長、鄉鎮長和基層民意代表參選人21日號次抽籤,台東縣選委會審查有3名代表、村長參選人分別因酒駕易科罰金未執行完畢及曾犯期約賄賂罪被取消參選資格。
台東縣選委會第1組長蘇基山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21日上午10時舉辦選舉參選人號次抽籤,縣長和縣議員在台東縣政府大禮堂;鄉鎮長、村里長和代表在各鄉鎮市公所。
選委會表示,參選人資格審查有台東市民代表第3選區吳姓參選人、劉姓卑南鄉利吉村長參選人以及陳姓太麻里鄉大王村長參選人等3名因不符合選罷法第26條候選人資格。
吳姓參選人因酒駕累犯遭判刑處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因吳員尚未繳清罰金,根據選罷法第26條第4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登記卑南鄉利吉村長參選人的劉姓民眾,則因民國100年間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期約賄賂罪;陳姓太麻里鄉大王村長參選人,則因分別於99年間因違反選罷法的期約賄賂罪遭判刑確定,以及因酒駕今年2月間遭判刑定讞,因易科罰金尚未繳清,因此被取消參選資格。(編輯:黃世雅)11110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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