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核定查賄標準含行動支付 30元界定僅限文宣品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最高檢修正「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明定30元查賄標準,僅限文宣品,另犯罪態樣增加「線上遊戲點數、手機行動支付等工具」,法務部今天說已審核完畢,發函執法機關遵循。

最高檢察署12日表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民眾茶水及餐飲是否構成賄選,以及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的單一宣傳物品是否涉犯刑責,應由檢察官視具體案件而定。

最高檢近期重新檢視、修正「賄選犯行例舉」,邀集檢警調執法人員討論,並更名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於12日依公文程序函報法務部。

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審核完畢,並發函執法機關遵循;原本的「賄選犯行例舉」是最高檢於100年11月14日修正,適用迄今已逾10年,歷經多次選舉,加上社會變遷,賄選態樣推陳出新,為因應新型態賄選手法,之前指示最高檢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通盤研議進行修正或補充,讓查賄標準明確化,也供外界依循,而避免候選人或選民誤蹈法網。

新聞稿指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的行為態樣,包括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虛偽設籍(俗稱幽靈人口)」、「不實訊息(俗稱黑函、假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的犯罪類型。

第二部分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態樣,包括「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意即,所謂提供價值30元以下之物品而不會構成賄選,僅限於附著文宣的宣傳物品,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其他物品時,檢察官將會依法發動偵查,據以認定此等贈品是否構成賄選。

另外,例如「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的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等常見類型均予以例舉供參。以上提及的各種行為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予以例舉供參考,若發生實際個案時是否構成犯罪,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形,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編輯:方沛清)11110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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