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新竹縣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涉嫌要求業者無償拆除弟媳老宅,再指示清潔隊開放掩埋場供業者非法傾倒廢棄物;二審依圖利罪判處徐茂淦3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徐茂淦擔任新竹縣新豐鄉第17屆鄉長期間,於民國107年3月委託盧姓業者無償拆除弟媳老宅,但盧男不願自行吸收拆除所產生的營建混合廢棄物處理費用。
徐茂淦與盧姓業者商議後,為節省廢棄物處理費用,明知由清潔隊管理的新豐掩埋場不得掩埋事業廢棄物,仍指示清潔隊人員利用清明連假期間,違法放行盧姓業者傾倒營建混合廢棄物。
盧姓業者因需自行吸收拆除費用,心有不甘,因此另外尋覓北埔土地的營建混合廢棄物來源,以賺取額外清運費用。
107年4月4日、5日及8日間,徐茂淦指示清潔隊違法放行入場傾倒車次至少117車次,其中33車次來自老宅拆除工程、84車次來自北埔土地,總計入場傾倒的營建混合廢棄物總重,至少達899.48公噸。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徐茂淦為圖自己利益,牽連清潔隊員工,敗壞官箴實不足取,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4名涉案清潔隊員緩刑或免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徐茂淦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110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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