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工會法部分條文,明定雇主不得打壓勞工參與工會等情事,若違反規定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對於雇主違反工會法,打壓勞工參與工會,但未依裁決決定書期限行為或不行為者,主管機關可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現行工會法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罰則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界認為罰則過輕,導致屢屢出現雇主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
為有效抑制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雇主打壓勞工參與工會的罰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不得有打壓勞工參與工會等情事,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編輯:蘇龍麒)11111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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