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5日電)目前國軍營區安全維護與勤務執,是以訂頒行政規則或實施計畫等方式規範,多名民進黨立委認為「法位階不足」,提出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立法院會今天將此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等21人提出「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總說明指出,國軍任務為建軍備戰,防衛國家安全,然而在政策透明化、軍隊國家化及國防法制化要求下,除於執行作戰任務外,國防部乃至各基層部隊,均應遵循依法行政。
草案總說明中提及,目前國軍營區安全維護勤務執行,均以訂頒行政規則或實施計畫等方式規範,「法位階不足」,致各項涉及人民權益的事項,無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基於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確保國防軍事任務遂行,並保障人民權益,相關勤務規範、主管機關、衛哨配置、安全管制、禁止、限制事項、應變處置、補償措施及違反禁止、限制事項的罰則等事項,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及特殊性。
立委所提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明定,軍事機關得於重要處所開設哨所,配置衛、哨兵實施安全警戒、管制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安全維護的必要勤務,或於四周必要範圍內設置監視、警報、偵檢及阻絕設施等安全維護的輔助設施設置。
王定宇等人所提草案也規範,遙控無人機、飛行傘、輕航機或其他可操控飛行物體,非經軍事機關、單位許可,不得飛越軍事演習、訓練區域及軍事營區上空。
罰則方面,王定宇等人所提草案相關條文參酌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規定,規範對執行職務的衛哨兵或執勤軍官、士官實施恐嚇者,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草案參酌要塞堡壘地帶法等規定,違規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違規操作遙控無人機等飛行物體,或從事無線電通信干擾,予以操作人或所有人警告或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時停止操作或活動,屆時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為補充特種勤務條例及民用航空法規範的不足,王定宇等立委所提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主張,總統府、國家安全局及所屬機關,準用本條例規定。(編輯:蘇志宗)11111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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