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
草案將提報立法院會,但因還有其他條文保留尚待協商,院會討論前須黨團協商。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的友善職場環境,考試院會於今年7月1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考試院和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分別所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包括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其中,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的修正,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並以調任1次為限,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多名立委於審查第22條條文時,均支持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但也舉例各種樣態,擔心被濫用機會高不高。
最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公務人員藉由照顧子女需求,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以同時辦理商調,影響機關用人權限,請銓敘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通過後,各機關如何妥適考量此類商調案件之同意與否,作成相關通案解釋,俾資各機關有所依循。」
此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後,接續審查第28條條文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6號解釋衍生再任公務人員例外情事爭議的討論,與會立委見解不一,審查無共識,希望考試院與法務部對此條文再討論,今天會議輪值召委、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裁示,第28條條文保留。(編輯:蘇志宗)11111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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