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7日電)為導引各界善用地理環境優勢及利基,續拚再生能源發展,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強制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在日前預告內容指出,為因應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發展趨勢,落實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利用的政策方向,及希望導引各界善用地理環境優勢及利基,持續投入再生能源發展,因此提出草案。
經濟部在草案中提及,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並參考德國立法強制建築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置太陽光電經驗,未來將強制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草案指出,前項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將另外定之。
另外,經濟部考量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趨勢,逐漸朝浮動式風機發展,草案也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
為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規範,並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草案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
草案規範,符合一定資格的申請人,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的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再由中央會同地方審查;若獲許可,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為2年,最多可有條件展延2年。(編輯:楊凱翔)11112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