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公務車為統籌調派非監委專用 無濫編駕駛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媒體報導指監察院未落實立法院決議,要求監委不得有專屬配車。監察院今天說,監察院除首長專用座車以外的公務車,都是統籌調派,並無浮濫編列車輛與駕駛人力情事,也非監委專用。

自由時報今天報導,監察委員包括正、副院長共29人,但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監察院的正副首長專用車達33輛,且立法院已決議,監委不得有專屬配車,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及統籌調派,但卻未落實。

監察院下午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察院公務車輛都是依「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管理;目前計有公務車38輛,包括小型車輛33輛、中大型車輛5輛,駕駛32位。除首長及副首長座車由專人駕駛外,其餘都是統籌調派駕駛公務車輛。

監察院說,公務車輛是提供監委行使職權及全院員工執行公務使用,除考量人身安全,在上下班時段接送監委外,為利行使監察職權,例如中央巡察、地方巡察及調查案件等,監委及協查人員需搭乘公務車親赴各地勘查、訪查、約詢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

監察院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為宣導陽光四法及調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等案件,需親赴各地辦理講習或約詢利害關係人、調查釐清相關事證等。

監察院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運作後,為執行法定及各項人權業務,人權會委員及幕僚需到各地訪查、履勘,或邀請行動不便者、身障者、高齡者到監察院或指定場所提供專業諮詢、參與座談等活動,都需派用車輛前往。

監察院說,另外,監察院的檔案庫房設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離院區甚遠,為配合人民陳情案件或其他調查案件處理,需往返調卷供辦案佐證暨公文結案歸檔,加上行政單位常需到國庫支付處等單位洽公等,都需調派公務車輛,以利公務執行。(編輯:林興盟)11112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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