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礦業法 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院初審礦業法 關鍵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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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5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但包含探礦、採礦權展限、舊礦申請展限是否納入環評,以及舊礦補辦環評等關鍵條文均保留送協商。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表示,會盡快安排朝野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4、15日排定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在歷時兩天的審查後,在今天將礦業法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但包含探礦、採礦權展限、舊礦申請展限是否納入環評,以及舊礦補辦環評等關鍵條文,朝野立委與經濟部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予以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其中攸關礦區地面水平面積的第9條條文,依行政院版通過,限縮礦區面積,以2到250公頃為限,如果因礦床合理開發需要,須經經濟部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如果有必要增加面積,礦區地面水平面積的上限從500公頃降至300公頃。

但是在攸關探礦權、採礦權展延的法條,朝野立委則與行政部門意見不一。行政院的條文指出,探礦、採礦權者申請展限時,在探礦、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准駁展限申請案的期間,探礦、採礦權則視為存續。朝野立委認為這是開立巧門,如果主管機關遲遲不進行准駁,等於讓業者的探礦、採礦權恐可無限延長。

而在舊礦補辦環評的條文,行政院條文指出,近5年平均生產量在5萬公噸以上,或位於保安林、自然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礦場,應在礦業法修正通過後3年內補辦環評,如果被認定不應開發,礦權者得於1年內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指出,礦業法新修,但台灣99%的礦場都不適用,因為全都是舊礦展限,而行政院版本還只限縮舊礦中的大礦,才需補做一次環評,未來申請展限則通通不用做,且就算環評沒過,業者還可在1年內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就可以繼續拖,送審期間都可以繼續採礦。

列席的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根據法條的設計,有8個大礦3年內要做環評,31個礦場5年內要做,27礦已做過環評。相關礦場的監督檢查,都會聯合用地主管機關、環保機關、水保機關一起聯合檢查,相關的機制都有建立,也會透明公開。

林淑芬指出,對於礦場的管理機制,現況就是經濟部跟環保署各做各的,沒有整合,然後經濟部提案的條文還規定以後礦場申請展限都不用做環評,這怎麼可能讓人放心,連補辦一次性的環評,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經濟部跟環保署就推來推去,未來要怎麼管理。

在會議過程中,由於部分重要條文,朝野立委與經濟部無法達成共識,對於今天是否就要讓礦業法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有立委認為重要條文仍有爭議,應再溝通協調後再出委員會。

但最後考量本屆立法院任期只剩下1年多,為避免造成礦業法修法又無法在本屆完成修法的遺憾,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將礦業法修法草案送出委員會,關鍵條文則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對於兩天的審查,他感到很無奈,很多爭點在第9屆立法院時就有爭議,結果行政院這次所提的條文卻仍舊未盡到為國民把關國土與環境的責任,但如果此時礦業法修正草案又沒出委員會,恐怕第10屆立法院又無法完成修法。

會議主席、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表示,有關立委討論的問題,請經濟部、環保署等相關部會儘速跟各立委溝通,對於核心問題再思考是否有更具體的回應,期待有更進步的做法,他會盡快安排朝野協商,看能否在這屆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把漏洞補起來。(編輯:林興盟)1111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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