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審查 探礦權展限期限行政立法意見分歧

礦業法審查 探礦權展限期限行政立法意見分歧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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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4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預定今明兩天審查礦業法修法草案,截至今天中午委員會休息前,首輪逐條審查大部分條文依行政院版通過,限縮礦區地面水平面積,但在探礦、採礦權展限是否增訂准駁期限,督促主管機關儘速准駁等條文內容,朝野立委與經濟部意見分歧。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4、15日排定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召委賴瑞隆表示,礦業法修法社會關注,包含行政院版本在內,付委的提案總共有13案,審查法案是民眾託付給立委的責任,理性審查也是全民期待,希望這兩天逐條審查,能為國家修好礦業法。

此次礦業法修法,條文共有87條,包含法案名稱、各章節名稱及條文在內,一共有112項需逐步討論。相關修法進度,截至下午近1時許委員會休息前,首輪逐條討論進度已達第35條,大部分條文都依行政院的提案版本通過。

攸關礦區地面水平面積的第9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限縮礦區面積。礦區地方水平面積以2到250公頃為限,如果因礦床合理開發需要,須經經濟部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如果有必要增加面積,礦區地面水平面積的上限從500公頃降至300公頃。

然而在攸關探礦權、採礦權展延的法條,朝野立委則與行政部門意見不一。行政院的版本指出,探礦、採礦權者申請展限時,在探礦、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准駁的期間,探礦、採礦權則視為存續。

對於行政院的版本,朝野立委認為這是開立巧門,如果主管機關遲遲不就展限申請案進行准駁,等於是讓業者的探礦、採礦權恐可無限延長。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應增訂如果探礦、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准駁的期間超過1年,探礦、採礦者就應停止探礦、採礦。

列席的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這項條文的立法意旨並沒有要故意圖利廠商,且實務上也沒也發生過有無限期的問題,如果朝野立委不放心,可配合增訂探礦、採礦權存續的期限,不得超過最高的展限期間。

最後,賴瑞隆宣布,請經濟部先整理條文文字,讓朝野立委看過後再來討論,裁定相關條文先保留再溝通。(編輯:蘇龍麒)11112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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