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議長選舉依黨團決議投票 違者最重開除黨籍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9日電)民進黨中評會主委賴瑞隆今天說,各縣市議長選舉應依照各地黨團決議一致性投票,違反黨團決議者,將採最嚴厲黨紀處分,黨內從政人員應恪遵黨章、黨綱及黨各項紀律規定。

各縣市正副議長選舉在即,民進黨中評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中評會將於2023年1月3日下午2時在中央黨部開會,針對2022年「九合一」選舉、2023年北市第3選區立委補選違紀參選案進行議決。

中評會主委賴瑞隆強調,各縣市議長選舉應依照各地黨團決議一致性投票,違反黨團決議者,將採最嚴厲黨紀處分,黨內從政人員應恪遵黨章、黨綱及黨各項紀律規定。

中評會表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支持人選產生辦法第6條規定,「黨籍議員須依黨團決議進行一致性投票,未依決議投票本屬違紀行為,將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33條、第40條及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規定議處。」

中評會說,依據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33條規定,「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處分」;第40條規定,「地方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之違紀行為,得由上級執行委員會提案,經該級評議委員會裁決;縣市議長、副議長選舉違紀行為或提名後之違紀助選行為亦同。」

中評會表示,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提名初選之候選人,應切結於當選後之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對於本黨決議支持之議長及副議長候選人,為一致性投票…若投票行為有違本黨決議或以他法規避監督者,應予以除名處分。」(編輯:林興盟)11112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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