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三讀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說,修法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並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納入申報實價登錄。

為使租屋資訊透明化,反映真實租屋市場價格,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建立租屋實價登錄機制,明定包租業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目前租屋市場的房東普遍是經常反覆出租住宅,其所訂定租賃契約屬於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所以租約如有違反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範時,房客可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要求改善,房東不予改善時有相關罰則;遇有租約爭議時,也可向消保官申請調解。

內政部說,但遇有少數房東是首次出租住宅情形時,其所訂租賃契約,因非屬消費關係,則無法依消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考量一般民眾難以區分判斷其租約是否屬消保法規定的消費關係,為協助民眾處理租約糾紛,周延租屋保障,所以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

內政部指出,為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這次修法也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其租金等資訊並將對外提供查詢;現行規定包租及代管業應按季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給地方政府,也修正期程縮短為訂約後30日內提供,以利政府更能即時掌握分析租賃資訊,逐步推動租屋資訊透明化。(編輯:翟思嘉)11201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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