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內政部今天指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保障財產權法理,預售屋換約限制「施行前」的預售屋契約可再為轉售,但施行後,必須適用不得讓與或轉售的規定,修法不會打折扣。
立法院會10日三讀修正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祭出5大重拳遏止炒房,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房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5000萬元,增訂檢舉獎金制度、私法人購屋改為許可制,且5年內不得移轉;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今天質疑,預售屋限制換約轉售卻不溯及既往是打假球。
內政部表示,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內政部說,在上述規定施行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均將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可有效阻斷投資客未來再利用先簽約後換約的手法進行預售屋炒作。
至於規定施行前已簽訂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內政部解釋,因在簽約當時尚未定有限制換約轉售規定,且禁止換約對買受人確為重大限制規定,不宜單純僅以行為管制視之。
內政部說,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保障財產權法理,此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為轉售,但在施行後,如因換約轉售而取得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也就是新的「買受人」必須適用不得讓與或轉售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換約限制不溯及既往,是依據法律規定及法理辦理,絕不是打假球,修法也不會打折扣。
而換約轉售限制何時公告施行,內政部說,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進行子法研討,其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施行日期。
內政部表示,修法上路後,在市場交易時欲接手購買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勢必考慮到後續會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投資客將卻步不再進場接手,所以不致有續為炒作的疑慮,而是由有真正自住需求的民眾依合理價格接手。
此次修法,私法人購屋許可制規定也引發討論,內政部說,近期將會同相關部會與中小型建商業者座談,擬訂子法時也會邀集相關公會討論,並會採子法預告方式,對外徵求各界建議。(編輯:林興盟)11201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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