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保證金訂定缺標準 監察院建請中選會研議改進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9日電)監察委員紀惠容經調查後指出,中選會對於選舉保證金金額的訂定,欠缺統一明確標準,應該要適時檢討改進;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7日通過紀惠容的調查報告。

紀惠容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選舉保證金相關條件應合理,且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意旨,明示關於被選舉權行使的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的情形,適時檢討改進。

公職人員選舉保證金制度實施已逾40年,紀惠容指出,目前保證金金額大致從民國83年訂定沿用至今,中選會僅分別在108年7月8日及111年4月21日召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訂定公聽會,並唯一調降直轄市長候選人保證金從新台幣200萬至150萬元。

紀惠容表示,中選會對於選舉保證金金額的訂定,欠缺統一明確的標準,實難以說明該金額訂定的合理性,且長久以來未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的情形,適時檢討改進調整。

紀惠容指出,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現行規定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10%,這發還門檻過高,造成小黨與獨立候選人反補貼選務經費的現象,未盡公平。

她說,內政部曾在109年6月函報行政院審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候選人保證金發還門檻計算標準,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修正為該選舉區「投票人總數」10%,此草案還在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應儘速推動修法,維護候選人權益。(編輯:蘇志宗)11201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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