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1日電)「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今天正式施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說,從今天起正式受理權利回復案件申請。
立法院去年5月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政治受難者死亡賠償金額,自新台幣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12萬元至17萬元)計算。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透過新聞稿表示,行政院在民國112年1月19日以院台正字第1125001671號令,指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從今天施行;依權利回復條例授權訂定的5部子法,也在今天施行,並從即日起受理權利回復申請案件。
基金會指出,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在威權統治時期(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間),因國家不法行為導致生命、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受侵害的被害者或其家屬,可檢具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的證明文件,例如過去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務部、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或法院認定遭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的文件等,向基金會提出相關申請。(編輯:林興盟)11201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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