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基本法草案初審 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6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應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訂定社福政策綱領,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若有重大社福政策,中央政府得衡酌補助地方政府。

行政院會去年12月15日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包含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均衡區域發展,並明定中央政府對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地方政府的人口分布、財政能力等酌予補助。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社會福利是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福利事項。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政府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各政府社福支出負擔,依各該法律規定,但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地方政府人口分布、財政能力及其他情形,酌予補助。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另外,各級政府擬定、檢討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時,也要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

不過對於條文中有關肯認多元文化、社會救援、福利服務以家庭為中心、民間參與政策機制等條文,朝野未達成共識。擔任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裁示,法案審查完竣但送交黨團協商。(編輯:蘇志宗)11203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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