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3日電)為防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與「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就算人蛇集團誘騙未遂,被害人被警方勸回或救回,未遂犯仍可視情況處5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打擊人蛇集團與詐欺集團等惡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及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主要是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因此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台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次修法將未遂行為也納入,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內政部說,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這次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期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修法為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這次也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或單位向其上級機關或單位提出異議,使救濟程序更迅速;又為利外籍被害人留台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
這次修法也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的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另外,為了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草案這次也修正定義,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刑法修正草案部分,這次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凶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次修法為打擊深度偽造詐欺,也增訂加重詐欺類型,未來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蘇志宗)11203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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