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8日電)監察院今天說,3月31日起立委擬參選人、5月20日起總統擬參選人,經監察院許可政治獻金專戶設立申請後,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期間為許可日起到選舉投票前一日(民國113年1月12日)止。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民國113年1月13日投票。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民國112年3月31日起,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從112年5月20日起,經監察院許可政治獻金專戶設立申請後,可收受政治獻金。
監察院表示,為服務擬參選人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已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公告「113年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及其填寫範例,供有收取政治獻金意願的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專戶使用。
監察院說,為便利申請管道,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今天起開放線上申請專戶許可事宜,有意願參選明年立法委員選舉者,得先至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自然人憑證作線上申請,可加速許可期程。
監察院表示,線上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已錄製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專戶申請操作影片,及「秒懂捐贈政治獻金18式」等相關宣導影片,已上傳陽光法令主題網及Youtube,歡迎擬參選人及民眾觀看。
監察院說,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須經監察院許可後,才得收受政治獻金,如未經監察院許可所開立的專戶就收受政治獻金,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謝佳珍)112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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