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企業個資外洩最重罰1000萬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個資法相關修法草案,未來非公務機關、也就是民間業者若未遵行安全維護義務,造成民眾個資外洩情節重大,罰鍰將大幅提升,從目前的最重新台幣2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且可按次處罰。

華航、iRent、微風百貨日前陸續發生會員個資外洩事件,行政院長陳建仁3月宣示將提高個資法罰則及設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盼促使非公務機關投入成本、技術與人力,遵守個資安全維護義務。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陳建仁會中指出,修法是為符合去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意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規劃及國際趨勢,因此將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同時,日前個資外洩事件也造成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因此提高個資保護相關罰責。

陳建仁也提醒,降低個資外洩情形有助於防堵詐騙案件的發生,在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成立前,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執法,並呼籲企業、民間提升資安及個資保護,共同努力維護民眾的個資安全。

國發會法制協調處處長楊淑玲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現行業者若未遵行安全維護義務,造成民眾個資外洩,只能先要求其改正,若未改正才開罰,這次修法後則可直接開罰,且罰鍰大幅提升至最重1000萬元。

草案規範,未來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而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另外,草案也增訂第1條之1,明定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及自該會成立之日起,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等權責事項,改由該會管轄。

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表示,將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處理暫行組織規程、辦事規則以及人員任用與編制並研訂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希望明年第一個立法院會期送立院審議。(編輯:翟思嘉)11204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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