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公務員陞遷改為功績原則 提高施政效能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辦理,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等人列席。

考試院提案說明指出,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因此擬具此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均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的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初審通過條文,將「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的文字,改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

初審通過條文重點包括修正指名對調的規定,放寬為得採行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此外,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增訂對於公務人員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

至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初審通過條文重點,包括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以及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編輯:張均懋)11204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