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適度鬆綁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限制

立院三讀 適度鬆綁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限制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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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適度鬆綁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限制,並增訂各機關得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的法源依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自民國82年8月4日公布施行後,曾歷經3次修正,最近1次於97年1月16日修正施行。

為解決政府機關對於長期錄取不足額考試類科需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才的迫切性,在兼顧考試用人及彈性用人政策下,考試院會於110年11月25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並於同年12月發文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完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立委沒有提案,審查過程共識度高,審查結果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草案提報立法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規範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的職務為限。

前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的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會同定之。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的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於施行細則定之。

另外,增訂專技人員初次轉任於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等職務的規定。

為維持專技轉任制度有關人員進用的公平性,三讀條文也增訂,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應由用人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專技人員的執業經歷及實績,辦理公開遴選相關事宜;遴選委員會應由用人機關代表及機關以外的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少於1/2,並應自銓敘部建置的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之。

為延攬民間具多年工作經驗的專技人才並增加轉任誘因,三讀條文增訂符合一定執業年資等條件的專技轉任人員,得以薦任第7職等及薦任第8職等任用的規定。

根據條文對照表說明,以實際從事相當的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5年或9年以上,且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作為以薦任第7職等或薦任第8職等任用的條件。

考量久任人員職務歷練與職涯發展及培育簡任轉任人員跨域專業職能,三讀條文也增訂資深績優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限制的規定,並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的條件。

此外,增訂各機關得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的法源依據,以應業務需要,吸引民間律師及建築師等專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編輯:翟思嘉)11112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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